職業衛生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1號)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至少每三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另外,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首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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